为了加强对海上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查、监督和管理,确保生产、人员和运输安全,扩大出口,中国在《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了海上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查制度。
1、主管机关
当地商检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海上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工作,并负责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绩效评估和使用评估。
2、包装容器生产检验
为海运货代出口的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工厂应向商检机构登记。制造商必须组织危险货物包装的生产,建立检验系统,配备检验人员和设备,并根据国际危险法规的要求加强质量管理和产品检验。
制造商在包装容器生产检验的基础上,向商检机构申请绩效评估。申请书应提供包装容器的产品标准、技术程序和工厂检验结果。如果制造商需要在定期检验期内改变产品标准和加工工艺,应及时向商检机构申请复验。制造商生产的包装容器必须铸造或标记有经商检机构批准的制造商代码和批号。对于性能稳定且完全符合国际危险法规要求的包装容器,制造商可以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标记。
3、包装容器的使用检验
危险品生产企业使用包装容器,应当逐批向商检机构申请使用标识。申请书应说明出口危险货物的名称、性质和类别。危险货物制造商应根据商检机构出具的包装容器性能鉴定证书,按照《国际危险条例》的要求使用包装容器。
对于外商拥有的包装容器,如果附有绩效考核证书,可以按照《国际危险条例》的要求使用。当塑料容器或内部油漆容器装有液体危险物品时,危险物品制造商必须获得化学相容性测试结果,并且只有在它们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它们。
4 .危险品的包装识别
商检机构应当申请海上货代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鉴定,并出具鉴定证书。评估项目有:绩效评估和使用评估。商检机构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要处理包装标识,并采取分批检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抽样检验等不同方法。商检机构应当办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鉴定,并收取合理的鉴定费。